一、交定金后不想買房了定金能退嗎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不想買房了定金能不能退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一)如果開發(fā)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那么不想買房的話,定金可以退回。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二)如果不想買房是因為開發(fā)商存在**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合同條款協商不下,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也是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比如,由于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二、想退房定金能要回來嗎
很多人知道購房過程中有一個定金,往往是在簽訂居間協議,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之前支付,用于保證買賣雙方履行居間協議或定金合同,在約定的時候以約定的條款簽署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定金將被沒收。
事實上,購房定金能不能要回來主要是要看該情況符不符合退還定金的條件,只有符合了法定或者是約定的退還定金的條件,購房定金才有可能被退還。而在有的情況下,若購房者后悔不想買房了,此時不存在法定的退還定金理由,那么定金就會被開發(fā)商沒收。
三、簽定金協議要留意哪些內容?
1、協議簽訂主體
定金協議簽訂時的當事人應與主合同人保持一致,主體不一致,定金協議無法起到擔保的性質。
2、協議中約定交付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協議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3、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協議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過現實的貨幣支付還是銀行支付。如果是以銀行支付的方式必須以收到交易憑證時視為交付
4、定金的數額必須在房屋成交金額的20%以內,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若定金的數額約定過高,可能使得守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地高于其實際損失額;若約定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成交價的20%,超過部分無效。
5、寫明是“定金”兩字,以免發(fā)生爭議
協議中的款額如果不明確性質,不寫明“定金”字樣,容易發(fā)生爭議;協議中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如果寫成“訂金”、“預付款”、“認購金”、“誠意金”等,協議條文無明確約定其具有定金性質,則不具法律效力。
6、違約責任應該具備可操作性
買賣雙方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購房合同的擔保,買方拒絕購房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拒絕賣房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買房支付定金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是定金還是訂金,在簽訂定金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